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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5-06 11:25:00 访问次数:人
http://xxgk.weifa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4/2/10/art_4807_40195.html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潍政办发〔2014〕 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源,构建多方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注重绩效原则。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内容,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四)市场优先原则。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逐步纳入目录中。
第四章 购买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一)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二)对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可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对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由各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进行支付,或由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从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
(二)对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直接支付。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承接主体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月 日。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目录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
(6类) | (57款) | (317项) | |
A | 基本公共 服务事项 |
A19项 | |
A01 | 基本公共 教育类 |
||
A0101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0102 |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0103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
A0104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 ||
A0105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A0106 | 全市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A0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 ||
A02 | 劳动就业 服务类 |
||
A0201 |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202 |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 ||
A0203 |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 ||
A0204 |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0205 |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 ||
A0206 |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 ||
A0207 |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 ||
A0208 |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 ||
A0209 |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
A0210 | 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 ||
A0211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 ||
A03 | 人才服务类 | ||
A0301 |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 ||
A0302 |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 ||
A0303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0304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 ||
A0305 |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 ||
A0306 |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 ||
A0307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A0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 ||
A04 | 社会保险类 | ||
A0401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 ||
A0402 |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 ||
A0403 |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 ||
A0404 |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 ||
A04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 ||
A05 | 社会救助类 | ||
A0501 |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 ||
A0502 |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 ||
A0503 |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 ||
A0504 |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 ||
A0505 |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 ||
A0506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
A0507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
A05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 ||
A06 | 社会福利类 | ||
A0601 |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602 |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603 |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A0604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A0605 |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 ||
A0606 | 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殡仪引导、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疏导辅助性服务 | ||
A0607 |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 ||
A0608 |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 ||
A06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 ||
A07 | 基本养老 服务类 |
||
A0701 |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702 |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703 |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 ||
A0704 |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 ||
A0705 |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 ||
A0706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07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 ||
A08 | 优抚安置 服务类 |
||
A0801 |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802 |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 ||
A0803 |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 ||
A0804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A0805 |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A08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 ||
A09 | 基本医疗 卫生类 |
||
A0901 |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 ||
A0902 |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 ||
A0903 |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A0904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A0905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A0906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A0907 |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
A0908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
A0909 |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0910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 ||
A0911 |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 ||
A0912 |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 ||
A0913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 ||
A10 | 人口和计划 生育服务类 |
||
A1001 |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 ||
A1002 |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
A1003 |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
A10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
A11 | 基本住房 保障类 |
||
A1101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102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 ||
A1103 |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 ||
A1104 |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
A1105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
A11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
A12 | 公共文化类 |
|